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实习生李惠媛)“和精神病人签合同,开发商太无良了。”越秀区大沙头的一名拆迁户因质疑开发商乘其患精神病时签下了“不平等条约”,致使其现在居无定所。前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地产纠纷案。
开发商在庭上表示签合同时并不知晓拆迁户的精神状况。
缘由
签合同时监护人不在场
1985年,原告郭伟强一家住在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的一所房子里。后因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征地建住宅区,郭伟强一家直到1989年才重新搬回大沙头二马路居住。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东华公司给了郭伟强一间30多平方米的房子。根据法律规定,郭伟强对该房子拥有无限期的占有和使用权。1996年,郭伟强被确诊患有精神病,并于1999年取得“残疾人证”,因父母双亡,指定其兄长为监护人。
2002年4月份,在没有通知郭伟强监护人的情况下,东华公司单独与郭伟强补签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期定为2年。2004年6月30日,东华公司与郭伟强单独补签的合同期满,之后,东华公司拒绝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没有另行安置郭伟强,郭伟强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东华公司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2007年何建屏在拍卖行买下该房子,并与东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
买卖合同应判无效
省残联指派的律师郭水华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郭伟强是患病10多年的精神病患者,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作出的法定决定应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不然可以视为无效。郭水华指出,东华公司与郭伟强补签租赁合同,目的就是把他的安置用房变成私房,合同到期后,东华公司便可趁机甩掉对郭伟强的安置义务,而买卖人则可以以私房为由提高租金逼迁郭伟强。
但两被告东华公司和何建屏均表示事先并不知道郭患有精神病。东华公司辩护律师称,2006年东华公司拍卖郭伟强的房屋前,曾将一纸法律通知书贴到郭伟强居住楼房的入口处,通知郭伟强如果其不想买下房子的话,就要将该房子进行拍卖,但是跟郭的几次交涉均未告成功。东华公司还当庭展示了当时拍下的数码照。
原告代理律师郭水华认为,东华公司通知郭伟强拍卖房屋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出示的数码照没有第三方在场的证据。另外,东华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何建屏,属于非法剥夺了郭伟强作为合法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所以东华公司与何建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被判无效。
被告
合法程序拍下房屋
庭审中,被告之一何建屏向合议庭抱怨说,他通过报纸的报道得知拍卖启事,并且是按照合法程序拍下该房屋,而在买下房屋之前他确实不知道郭伟强为拆迁承租户。
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是推脱之词。因为何建屏在拍得房屋后,与东华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先后三次明示,郭伟强是东华公司的拆迁承租户,目前承租人郭伟强还居住在其中,东华公司没有另行协商安置其用房,所以何应知悉该情况。
原告代理律师郭水华称,郭伟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东华公司的拆迁补偿,尽管该房屋为东华公司所有,但东华公司在拍卖郭伟强房屋后,应负有对郭伟强的安置拆迁户义务。东华公司在没有征得拆郭伟强的同意,并重新妥善安置他的情况下,不可自由出售房屋。
退庭后,省残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城区拆迁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