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买凶杀夫被判无期
本报广州电(记者古国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曾轰动一时的深圳少妇买凶杀夫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少红买凶杀夫判无期徒刑,而吴记悦因帮张少红策划,安排行凶时间、地点,判3年有期徒刑。
1998年10月29日早上7时10分,深圳横岗富商李少波开着他的灰色三菱吉普送两个孩子上幼儿园。在横岗机关幼儿园门口,李少波遭人近距离开枪,因伤重抢救无效,11月9日死亡。很快,一串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包括李少波的妻子张少红。
其间,几个关键证人一起翻供,称张少红与此案无关联。深圳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少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张少红的弟弟张辉然被判死刑改死缓、替张少红买凶的潘金强被判无期徒刑、开枪的蔡卫槟被判死刑、蔡的搭档罗金海被判15年徒刑。
李少波亲属认为内有乾坤,开始了8年的申诉、上访之路。广东省检、最高检和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均认为此案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问题,要求依法复查。
潘金强被判无期徒刑后大呼上当,吐露张辉然与他串供,隐瞒张少红主张买凶的事实。
去年,侦查机关重新调查此案,张少红等人被送上了法庭。今年4月26日,深圳中级法院判处张少红无期徒刑,吴记悦、潘国全、陈益武等其他参与者分别被判3年、10年、12年。
张少红、吴记悦、潘国全、陈益武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张少红和她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调取的新材料不符合证据要求;深圳检察院已经于2000年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张少红有罪;潘金强等人的口供前后矛盾,不足采信;吴记悦和潘国全被刑讯逼供下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东高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张少红涉嫌故意杀人继续依法收集材料,只要查证属实,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当庭播放潘国全、吴记悦供述时的录像,并无逼供情节;潘金强与同监人的证词,同案人张辉然、蔡卫槟等人的供述基本能相互印证,因此,张少红的理由不予采纳。
广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对张少红和吴记悦的判决,但认为一审认定潘国全、陈益武为主犯不当,量刑偏重,潘国全与陈益武在该案中均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潘国全和陈益武被改判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