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贞
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开展了两年的试点工作。1996年,国家颁布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司法部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落实条例,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并着手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和制度。2004年,司法部下发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与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解决了法律援助在劳动仲裁、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调查取证得到配合支持的问题。
2005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范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工作的衔接。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司法部将出台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及评估办法、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执业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办法等规章,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作者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