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在推出“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时,未料因一起“错配眼镜案”,被商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经过数年的艰难诉讼,日前,这桩维权与侵权的名誉纠纷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定消协败诉。
学生配眼镜起纠纷,消协出面 苏州古城区有一家“倪氏眼镜店”,生意兴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店主倪镇现年74岁,是一名退休医生。1958年至1998年,他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从事眼科医疗工作长达40年,临床经验丰富,名望较高。
2003年11月16日,吴江某中学学生小青(化名)因视物模糊,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后,慕名来到了倪氏眼镜店配眼镜。倪氏眼镜店对小青进行验光后,检查裸眼视力为5.0,同时认定小青远视50度并有散光,为他配了远视眼镜。
可佩戴眼镜后,小青感觉不适,怕损坏了眼睛就不敢再戴了。12月13日,他又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检查裸眼视力为5.0,并配了一副近视眼镜,视物良好。于是,小青认为倪氏眼镜店存在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向沧浪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倪氏眼镜店,要求赔偿损失。
沧浪区消协受理了投诉,指定小青至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验光,结论小青为假性近视。据此,沧浪区消协认为倪氏眼镜店侵犯了消费者小青的合法权益。面对沧浪区消协的上门协调,倪氏眼镜店称,自己在为小青验光和配眼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2004年1月16日,考虑到小青佩戴自己配的眼镜存在不适症状,倪镇退还了小青眼镜款350元。
“侵权案例”惹官司,商家胜诉 向消费者退还了眼镜款后,倪镇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然而,2004年3月,这位老先生发现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在媒体上公布苏州市“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倪氏错配眼镜案”名列其中。
倪镇认为,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是假性近视,检查裸眼视力为5.0,根据医学常识,裸眼视力在5.0以上的,基本可排除近视,自己为他配远视眼镜并未侵害消费者权益,消协将自己列为“十大侵权案例”,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为此,倪镇一纸诉状将苏州消协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消协停止对自己的名誉侵害,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4年10月,沧浪区法院向苏州市医学会作了咨询,苏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咨询意见,认为对于青少年假性近视,检查出现远视或近视的结果,均属正常情况,倪镇的检查结果并非错误,因此其经营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苏州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对相关投诉、事实未履行审查、核实义务,即确定为“侵权案例”,向社会公布,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在客观描述上没有严重失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但是“侵权”的定性给倪镇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据此,沧浪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苏州消协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倪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苏州消协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维权不能违法 消费者协会历来被认为是消费者的“娘家”,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但本案中,因为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处置不当,消费者协会被商家推上了法庭并败诉。此案提醒消费者组织:维权时不能违法。
市场经济中,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任务会越来越重,但是单靠国家机关的监督,力量显然不足。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本身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好事,但是,应该清楚:消费者协会也会犯错。而且,由于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其错误会对厂家、商家造成较大的影响。
单独从个体来讲,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但一旦它形成了一种组织、一种团体,那么与厂家、商家相比,其又有某种角度和程度的优势。消费者通过自己的组织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该受到节制和规范。
因此,加强对社团组织运作进行规范,特别是有关程序的建章立制乃至立法,保证此类组织的活动具有客观公正性与正当性,就显得日益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