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职工3万元
本报讯(记者高柱通讯员王鑫陈敏冀)“保护不好职工档案,小心惹上官司。”9月6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就终审判决该市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审原告、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档案遗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保、就业造成影响,带来一定损失,并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3万元。
成都中院一审查实,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单位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在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发现被告单位已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之后,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甘某依法将高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补办自参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00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造成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并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的社会保险及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赔偿。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单位将其档案遗失从而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则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因此,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劳保部门裁决补发员工生活费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牛谦平记者张世斌)近日,一位叫马军的职工多次找记者反映,他被拖了9年不让上班,反倒被说成是没有档案的“黑人”。马军今年44岁,于1998年初调入河北省邱县新华书店,未安排工作。1998至2007年马军不间断要求上岗工作,先是被告知没有岗位,后来就是让等待通知。日前又被告知:全市新华书店系统职工花名册中没有马军,也没有他的人事档案,市新华书店对此事无能为力。无奈之下,等待了多年的马军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
在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记者看到了1999年4月29日市新华书店提取马军人事档案的存根和回执、1999年9月30日马军的工资调整审批表、马军调入时任经理的赵洪臣的书面证明,以及1998至2007年马军不间断要求上岗工作的有关材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介绍说,接到马军的投诉后,他们给予了高度重视,马上责成市新华书店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结果出人意料,市新华书店说经过认真查找,尽管找到了马军的人事档案,但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档案退回,不承担任何责任。从邯郸市新华书店提供的材料和有关人员的解释中,记者了解到市新华书店未安排马军上岗工作的原因:1999年市新华书店提档的人员中,马军、邢某某和孙某某的手续不全,经过和省店交涉,邢某某和孙某某是在事后办理了相关手续。至于马军,他本人不主动找,书店自然不会主动要求他上班,时间长了,就没予办理。
但马军本人却认为他连续多年要求上岗工作是不争的事实,难道市新华书店所说的“找”,还要附加条件吗?同时他认为其档案手续齐全,否则怎能报到、提档,还列入了调资呢?此外,他还提出了种种疑点隐情,以佐证有可能是被人偷梁换柱。
河北省邯郸市的戴国铭律师认为:市新华书店对马军档案的接收,实际上是对劳动人事关系的认可,如果马军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市新华书店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事实是新华书店没有这么做。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截至记者发稿之日,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市新华书店补发马军生活费,补缴马军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