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的一个战友按照报纸上的广告购物,结果上当受骗。你问: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有何法律责任?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其次,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199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违反此规定导致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6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