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3个所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宗教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8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宗教局2006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挪用专项业务费42.31万元。
2006年,宗教局挪用专项业务费42.31万元,用于非专项事业支出。
(二)未按规定将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截至2006年底,宗教局接受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698.68万元,从中支付所属某协会房租等578.31万元;所属某协会接受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1364.2万元,支出202.28万元。上述收支均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三)专项资金净结余1301.26万元。
截至2006年底,宗教局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支用的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结余累计1301.26万元。其中:2003年底结余1012.99万元,2004年底结余188.27万元,2005年底和2006年底均有同一笔未支用的结余100万元。
(四)宗教局培训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挪用事业经费36.54万元支付基建工程款。
2006年,培训中心在事业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学员1#、2#楼电梯款34万元、变配电室的安装工程款2.54万元。
2.兴建总投资为392.54万元的3个计划外项目。
2004至2006年,未经批准,培训中心兴建了3个计划外工程项目。其中:2#学员楼建设工程支出206.92万元,景观工程支出100万元,5#、6#会议楼维修改造支出85.62万元。在上述投资中,有52万元是挪用的“十三陵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资金。
3.将85万元培训费挪用于补助地方支出。
2005年12月,根据宗教局的意见,培训中心在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85万元,用于3省市民族宗教部门业务经费补助。
4.未报经批准,擅自处置原值共41.6万元的2辆汽车。
2006年12月,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值20.8万元的1辆南京依维柯牌汽车无偿转让给昌平区下口村(已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7月,培训中心办公会议决定,将1996年购置的原值20.8万元的1辆桑塔纳2000型汽车过户给本中心一位副主任,由其本人交纳折价款1万元。之前培训中心未对此车进行价值评估。该副主任目前已调至宗教局机关服务中心。此车一直由其使用,尚未交折价款和办理过户。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挪用专项业务费的问题,要求予以改正;对未按规定将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问题,要求商财政部解决;对专项资金净结余的问题,要求将其列入下年度预算;对培训中心挪用事业费和培训费的问题,责成培训中心分别归还原资金渠道、冲转有关账目和予以纠正、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问题;对培训中心兴建3个计划外项目的问题,责成培训中心将计划外工程项目报批,将项目建设中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对培训中心未报经批准、擅自处置2辆汽车的问题,责成培训中心按规定完善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宗教局应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非税收支的管理,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建立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宗教局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出的部分问题。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宗教局高度重视,边接受审计边进行整改。在接到审计决定书后,多次召开局务会,研究落实审计决定和规范管理、全面整改的具体措施。能够立即落实审计决定的,已按照要求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调整了有关账目;需商财政部解决的问题,正积极与财政部沟通、解决。同时加紧修订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新起草了《国家宗教局内务后勤管理有关事宜的暂行办法》,并已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此外,对审计发现的少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署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宗教局已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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