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是华中科技大学的研究生。2005年4月我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某公司及学校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三方约定:某公司同意录用我;我愿意到某公司就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我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以派遣。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责任。后我被派遣至某公司下面的一个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我提出辞职,但某公司根据原就业协议要求我在离职时支付他们公司3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该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彭帅
彭帅同志: 高校学生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所以,高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根据来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故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单就就业协议书而言,其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同时,此等协议因一方履行该义务、与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根据来信,某公司将你派遣到其下面的一个子公司工作,你和子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故应当确认你和某公司之间的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据此,该公司要求你依照就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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