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吴晶崔静)《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9日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依照规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承担相应费用。
征求意见稿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测系统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认为应当召回药品而药品生产企业未实施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情况紧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个人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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