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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

  

迟迟拖延执行款的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函中提到“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和困难……”

     来源:网络报

    8月16日刊发了《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强扣农民490万执行款》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网、大众网、搜狐、腾讯、网易、TOM网等门户网站相继转载,多家平面媒体也纷纷介入。得知平面媒体的介入,张家界中级法院也做出紧急回复,称刘美浓的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和困难所致。

    领取合法执行款还要协商?

  之前报道中详细介绍了刘美浓如何购买“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澧水公司”)债权的来龙去脉,经过市中院、省高院两次开庭判决刘美浓胜诉,按照判决书计算刘美浓赢得本息共计642万元,败诉的澧水公司对判决书置之不理,万般无奈的刘美浓向张家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院执行局也先后从“澧水公司”的账户上划扣642万元到中院执行局的账户上。

  在执行款到位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但是刘美浓的确迟迟没有发放。从2007年3月初执行款到位,一直到2007年7月经过刘美浓的多次追讨,张家界中院执行局先后仅仅只给刘美浓兑付150万,余下的492万执行款张家界中院确以“需要协商”为由全部违规扣留。

  刘美浓的代理律师张家界市金旅律师事务所舒红武律师认为,法院是维护人民权益、严惩不法之徒的权威机构。如果法院连自身都不能遵守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那么人民群众又怎么能信任法院呢!两级法院都做了判决就不存在什么“协商”,更何况法律程序已经走完。

  但对此张家界中院予以了否认,中院认为执行案件中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法院无权决定,作为一个中级法院更不可能要求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协商该领取多少执行款;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也可以不在法院主持下,只要他们有意愿;该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进行协商的真实意愿。

  刘美浓告诉记者在张家界市中院组织的四次调解中,没有一次是她自愿的。她所要求的就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时返还那属于她的492万执行款。

  张家界中院还表示,2007年6月28日,中院执行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组织了第三次和解工作。刘美浓本人没有参加,她的律师们都寄希望于这次和解能够把工作做好。但这次“澧水公司”确实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把原来愿意在400万元以内解决问题的方案降低到了280万元。中院执行局的人员也认为这次和解“澧水公司”没有诚意,并且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舒洪武律师认为中院执行局的做法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常识,他说:“只要张家界中院依法办事,就什么都解决了。”

  记者采访的尴尬

  8月3日,曾有北京某报记者就刘美浓的案子前往张家界市,要求采访张家界中院院长刘庆富对此事的看法及观点。刘庆富安排办公室主任陪同记者到张家界市委宣传部衔接采访事宜,并告知主管执行的周局长在长沙汇报案件。当天,北京记者一无所获,中院没有拿出任何说法。

  后来,北京记者要求电话采访主管执行的局长周先勇,但遭到拒绝。对此,法院给媒体发函解释,在没有核实身份和是否持有所在报社介绍信的前提下,法官不能违反相关规定接受个人的电话采访。

  从这一举动可以看出张家界中院未能向社会敞开大门、在接受公众监督方面做得不够透明。舒洪武气愤的说:“刘美浓的案子不是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即使是平民百姓也有知情权,更何况是事先已经核实身份的记者。”

  迟迟未能到位的执行款

  张家界中院称,2007年3月8日,中院执行人员划走该笔执行款后,“澧水公司”称该账户的存款为国家水利部为修建国家重点工程皂市水库而拨付的防洪移民资金,并且称法院判决的利息计算方法有错误,应当再审。在此情况下,中院执行局一边了解该笔执行款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一边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以求妥善解决该案的执行问题,中院先后主持三次和解工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查了好几个月难道还没有查出‘澧水公司’的资金来源和性质?难道法律面前还能够讲情面!既然经济纠纷可以和解还要法院判决做什么?”舒洪武律师对这一说法予以了反驳。

  张家界中院告诉媒体,根据“澧水公司”的申诉,省高级法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0日,从中院调取了该案的一审案卷材料。省高级法院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于8月22日组织“澧水公司”和刘美浓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申诉听证。目前中院正在等待省高级法院的复查结论,如果进入再审,则该案中止执行;如果驳回“澧水公司”的申诉,该案马上恢复执行,将很快执行到位。

  据行内人士分析,张家界中院执行局是故意拖延兑付执行款的时间是谋吃“息”的主意,挤占挪用执行款不仅可以缓阶段性资金紧张,而且把钱存在银行里又能获得利息,实现现金增值。想必有如流水般的执行款进账,产生的利息那是相当可观。尽管这笔利息属于当事人所有,但由于没有本息一并返还的规定,实际上利息这块就被法院占有了。

  张家界中院还特意强调,在刘美浓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态度是积极的,刘美浓的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我院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和困难所致,希望贵报能够理解并客观公正对待。看来刘美浓想要领回余下的490万元执行款,还需要走相当长的一段路。(李根对此稿有贡献)

  记者手记:

  在以前的案件当中,法院总说“判案容易执行难”,作为胜诉的一方,经常由于被执行人的各种原因而得不到或只得到部分法院判给的赔偿。对此,社会各界均表示可以理解。而现在,原因似乎有所变化,“法院不法”,当事人在费尽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之后,法院将执行来的巨款扣留存入银行吃利息,使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拿到足额的执行款,使申请执行人手里拿的胜诉判决书成了一张“法律白条”。可以想像,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当事人肯定是费尽了心思,想尽了主意,跑断了腿,求爷爷哭奶奶地央求法院返还执行款。

  本报8月16日刊发了《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强扣农民490万执行款》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网、大众网、搜狐、腾讯、网易、TOM网等门户网站相继转载,多家平面媒体也纷纷介入。得知平面媒体的介入,张家界中级法院也做出紧急回复,称刘美浓的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和困难所致。

  现实司法生态的一种尴尬,记者希望这种尴尬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相关涟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利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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