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打招呼” 法律成空文
2007年4月25日,湖南高院给张家界中院发函称,澧水公司向省政府有关领导反映,称张家界中院执行局所划去的642万是金属皂市水库防洪和移民专项资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发现,对水利资金管理,《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专户,专账核算。
舒洪武律师很清楚地向记者解释说:“如果是防洪专项资金的话,在张家界市中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就会发现,而4300178506105000****这个账号根本就是澧水公司的基本账户,又怎么可能是专项资金,澧水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无非也就是想继续拖欠,拒不履行省高院的判决。”
舒洪武表示,当时他也就这个问题向张家界中院院长刘庆福、副院长朱福明、执行局长周先勇反映。请求他们给省高院相关领导打个报告,将真实情况反应一下,尽快的将执行款发放给自己的当事人刘美浓,但最后都没有见效。
这期间,周先勇组织主持了刘美浓和澧水公司三次所谓的和解。而三次和解的结果就是从起初答应偿还400万元到最后只答应赔偿本金的70%即210万元,是一次比一次少,对这样的“和解”,刘美浓和律师舒洪武表示无法接受。
舒洪武向记者介绍,无论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还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都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也即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自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而不是由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工作”,“要求”申请人“和解”。这种所谓“和解”,从根本上颠倒了执行程序的法律关系,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试问:申请人与法官之间有什么“纠纷”和“官司”?需要和法官“和解”?申请人要求:执行法官应当将“自行和解”的启动权和自主权还给当事人!
经过刘美浓“记不清”多少次的到张家界中院讨要剩下的执行款,期间四次向高院提交《请求责令张家界市中级法院立即全额给付执行款的报告》,至2007年7月初再次付给张美浓50万后,剩余的490万张家界中院至今依然拒绝给付。
对各级法院执行款监管模式不一,监管力度和标准不一,贪污、挪用、侵占、乱处分执行款的现象,著名法学理事王卫国特意指出:要杜绝执行款问题,惟一办法是执行款根本就不进法院。因为只要执行款进了法院,就成为法院可以任取予用的“小金库”或者“自留地”,要“雁过不拔毛”就非常难。所以有的地方法院就是通过设立执行款账户来收取执行款。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给付执行款往往都是滞后的。于是,拖欠执行款(物)的给付,法院可以获得利息。
2007年8月15日上午,记者试图就此事电话采访张家界市中院院长刘庆福、副院长朱福明、执行局长周先勇,均被以正在开会或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记者分别又以短信形式向朱福明、周先勇发送采访请求,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见有任何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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