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9月20日电(记者舒静)原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副经理刘同华8年内涉嫌受贿323万4千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刘同华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323万4千余元。
1998年至1999年期间,时任广州石化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的刘同华,为李某炒卖石脑油提供便利,先后7次收受205万元。
2001年至2003年期间,任广州石化环保部部长的刘同华,为陈某获得清洗油罐业务提供便利,先后11次收受28万4千元。
2006年8月至11月期间,担任广州石化副经理并分管销售工作的刘同华,利用手中权力,为赵某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并先后4次收受9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同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刘同华表示没有意见,并说自己现在非常后悔,希望能重新做人。
刘同华的辩护人则表示,检察机关对部分受贿金额的指控不确切,陈某送礼给刘同华应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辩护人还指出,部分受贿事实也存在疑问。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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