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7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开来丰泽(香港)有限公司〔KAILAITOYOSAWACO.(HK)〕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有的“丰收(HARVEST)”轮为伯利兹籍远洋运输船舶,3784总吨。
2007年4月8日,“丰收”轮与福建省轮船总公司所属的“金海鲲”轮在浙江省台州海域发生碰撞,导致“丰收”轮沉没,部分燃油泄漏,“金海鲲”轮严重受损,并使两轮的船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特向本院申请设立715428计算单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没有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利害关系人可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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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