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清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
当地政府承担有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偿还计划。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所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对于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要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王建威)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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