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法言)海门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吴敏,在其担任海门市自来水公司和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10500元,美元2000元,构成受贿罪。今天,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敏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今年50岁的吴敏,曾担任海门市自来水公司、长江水厂经理,是海门市知名的企业家。2003年底被任命为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自来水公司、长江水厂一期和二期工程等各项工作。海门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敏于1995年至2003年间,利用海门市自来水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78000元,美元2000元,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另指控:2004年至2007年间,吴敏利用担任海门市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2500元,构成受贿罪。要求法院以两罪数罪并罚判处。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敏所担任的自来水公司经理职务系行政主管机关海门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即现在的海门建设局)任命,属于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性质,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他所担任自来水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人员钱款,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对该部分犯罪定性为企业人员受贿罪有误,应予纠正。吴敏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敏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收受贿赂后,吴敏将部分款项上交510廉政账户,归案后又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等规定,海门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