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打工8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广西柳州市民李女士为索得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经历了历时一年多的“讨还权益拉锯战”:从劳动争议仲裁,到法院一审,再到二审。日前,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虽然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支持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打工8年没签合同
1997年4月开始,灵川县人李女士在柳州市柳南区第一幼儿园从事清洁工作,1998年至2005年2月又从事门卫工作,2006年3月离开该幼儿园。
李女士因为一直未与园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未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离开后也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2007年4月,李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幼儿园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要求园方支付给她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共计9968元。
没有与单位正式签约,能否享受与合同工同样的待遇?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足2005年1月和2月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请求,驳回了李女士要求园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可园方持反对意见,并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职工部分诉讼请求
幼儿园方面辩称,本园为柳铁生活服务总公司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用工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发放,且幼儿园招聘临时工,也要经总公司同意。因此,幼儿园与李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为其缴纳、支付各种保险金。
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一样。幼儿园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柳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虽是非法人单位,但其依法领取了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该代码证明原告是一个法定组织。根据幼儿园与柳铁服务总公司签订的生产经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幼儿园对本单位工资、奖金的分配和发放有决定权。从李女士的工资收条上看,她的工资发放亦是由幼儿园决定并支付的,故幼儿园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至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李女士为幼儿园提供有偿劳动,幼儿园是实际用人单位,亦按月支付李女士工资,所以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8月26日,柳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先签用工合同
该案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惟一依据,我国承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调整。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法官还是建议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另外,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