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江苏省通州市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后,一审判决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败诉诉讼费400元。该判决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直接向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
如不适时履行赔付义务,并引起诉讼的,保险公司得承担诉讼费。
2006年9月21日,徐某为其驾驶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限至2007年9月20日止。2007年3月30日,徐某驾驶小轿车与行人崔某发生碰撞,并造成崔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崔某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家属作出赔偿。遭拒绝后,崔某的继承人即以徐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州市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两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还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400元作出了一审判决。据了解,这是江苏省一审法院首次对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作出的判决。2006年6月,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往往在诉讼中以此作为不承担诉讼费的理由。(闵长岭欣子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