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原副市长敛财手法多
本报讯记者胡新桥湖北省钟祥市原副市长卓志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万三千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卓志龙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因涉嫌犯受贿罪,现年51岁的卓志龙于2006年12月被检察机关刑拘,此前他担任钟祥市副市长(副处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卓志龙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后1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其中1万元上缴给了组织。卓志龙受贿的途径很多,女儿结婚、过年、过生日、外出旅游,他都能来钱。
得到好处的人直接以感谢为名送上现金,卓志龙都照收不误。其中,2004年6月,钟祥一磷矿发生安全事故死亡4人被责令停产,磷矿负责人送上5000元现金以求早日恢复生产。一年后,卓志龙果然签字同意该磷矿恢复生产。
法院另查明,卓志龙还犯下贪污罪。2003年,卓到北京招商,借出公款4万元,在报账2.68万元后,剩余的1.3万多元用于个人开支。2004年,卓到珠海招商时,才虚开发票补上了这笔亏空。卓志龙在事发后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卓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