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今年9月起,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70元。对部分协保人员、救济对象和伤残人员的补助费用也有所提高。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9月起,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70元。
由于新政策对就业人员部分收入及退休老人部分养老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述家庭,可结合低保复审程序,在复审时一并重新计算后相应调整低保金补差。
从2007年9月1日起,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且属于“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原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180元,现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社会孤老残幼由每月的385元提高到每月455元;重残无业者的补助标准城镇每月416元提高到每月455元,农村每年3330元提高到3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