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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披露审计报告 148亿资金违规7干部被处理(图)
本报讯 (记者 靳曼)9月24日下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省审计厅厅长屈方方受省政府的委托,作了陕西省省级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省审计机关共审计单位8561个,审计调查单位1270个,查出违规金额148.38亿元,促进增收节支15.24亿元,其中上缴财政4.24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10.96亿元,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5435万元,审计建议被采纳3666条。
欠缴养路费等问题突出
审计部门对12个省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主要问题是:3个单位超预算支出2192万元,公款私存171万元,5个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8个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弥补机关经费等,5个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1974万元未上缴财政专户。
对交通征费稽查系统的审计,发现欠缴养路费等规费收入问题突出。
对7所省属高等院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少上缴财政专户资金1.17亿元,购置资产未进行政府集中采购1.44亿元,少计收入3917万元,少缴税费318万元,少计固定资产、账实不符7.8亿元,违规集资用于校区建设等4798万元。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宝鸡、榆林、汉中、咸阳、渭南5个设区市财政决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地税部门违规设立收入过渡账户,年末滞留税款、基金等收入;拨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及时,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查出: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越权减免、少收、滞留、截留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建房、出借、平衡预算和弥补经费。经审计,促进收回土地出让金2.59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92亿元,收缴财政3728万元,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违纪问题2件。
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查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工率低,滞留、欠拨项目资金,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部分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未严格实行招投标。经审计,促进项目资金到位973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723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1件。
施工审计核减工程款3.7亿
对1201个建设项目和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了审计,核减工程款3.7亿元。
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不理想,资金到位不及时,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重报、虚列项目套取资金,自行变更设计、增加建设投资。
对14所省属高校新校区建设和老校区扩建项目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贷款占已到位资金的58.4%,各高校面临较大偿债压力。二是部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备,土地管理部门存在拆分批地和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三是有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问题。有的项目自行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等。
4国企向外提供担保形成损失
对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审计查出: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部分驻陕单位违规自行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违规借贷,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积较小。
对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5年度承包(出租)医疗资源情况审计调查发现,仍有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承包(出租)医疗资源,违规集资购买医疗设备,参与设备收益分红,通过开单提成、私自提高药品进销差价等问题。
对4家国有企业的审计,查出对外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形成损失,企业间违规借贷融资,向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连带责任损失,会计信息不真实,少计收入,少缴税费等问题。
审计有问题7干部被处理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全省审计机关对164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地厅级领导干部11人,县处级领导干部111人,乡科级干部1434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84人。有关部门参考审计结果,撤职、降级、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7人。
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28件,涉及35人,建议有关部门处理13件。司法机关已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已对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抽调力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建议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针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厅建议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考核,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问责制;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撤销部门、单位开设的“收支过渡户”,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激励机制,集中资金解决突出问题,对贫困地区应尽量减少出台配套资金政策。
管好用好各类专项资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对重点资金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控制计划外工程。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管理,防止项目高报、虚报,以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和违规转包分包工程,以及随意变更预算,无依据给付工程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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