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执结率达71.3%,远高于一般执行难案件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与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作为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陪审员参与执行和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一样,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有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 本报记者 袁定波
9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大湾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曹存坤,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和人民陪审员王善祥、孙斌思的参与下,就沙场搬迁及附属设备房屋处置一事达成协议。
一起三年多未化解的“死案”,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处理下终于“起死回生”。
这是北仑区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尝试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新做法。
陪审员也可参与执行工作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好的尝试。”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炳生教授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而参与上述案件执行工作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王善祥则向记者谈起了他的感受:“人们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审判工作的观念,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参与执行工作,这也是司法民主化、司法透明化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据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导员王献军介绍,北仑法院从2006年起就尝试推行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至今已在二十余件矛盾复杂的“骨头案”中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效执结率达71.3%,远高于一般“执行难”案件不到50%的有效执结率。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在执行案件本身的规范操作、评估拍卖的公开透明以及宣传法律等方面,都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王献军认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与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作为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陪审员参与执行和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一样,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应当有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而且,执行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执行听证行为,直接涉及裁判权的行使,本身就属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
四类“骨头案”执行由陪审员参与 “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只是适时、有限度地参与法院工作的实际,北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的工作目标定位为有限参与。”王献军告诉记者,所谓有限参与即陪审员有选择性地参与到部分“骨头案”执行中来,主要有四类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涉专业技术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执行受阻案件。
从司法实践中,王献军深知群体性纠纷影响面广,往往处理稍不谨慎,就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此类案件特点,北仑法院选用有一定群众基础、办事公道的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充分发挥其“稳定器”、“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案件顺利执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针对医患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等执行专业技术性较强,法院较难处理的实际,北仑法院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陪审员参与执行,特别是在制定执行方案时,充分听取并吸纳其合理的专业意见,使执行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执行措施也更具有操作性。
针对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北仑法院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为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并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
在执行某些受到有关机关干涉和相关部门不积极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时,北仑区法院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其特殊身份监督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判决或裁定,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予以配合和监督,同时在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方面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这无疑能充分发挥执行合力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解决。”王献军说。
短评
陪审员作用的有力延伸 刘百军
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除了参与审判之外,陪审员的作用能否有更多的延伸呢?对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之路。该院尝试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执行难”案件执行,有效执结率达71.3%,远高于一般“执行难”案件50%的有效执结率。
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该院能够针对“执行难”案件的特点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去处理该类型案件。比如他们选用有一定群众基础、办事公道的陪审员参与群体性纠纷案件执行;针对医患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陪审员参与执行;针对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案件选用在当地群众中有威望的懂当地乡土人情的陪审员参与执行;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需要加强监督的案件。
“执行难”难就难在现实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我们不能就这样让它继续“难”下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攻克执行难的做法不失为一种破解之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