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认为“红头文件”不规范,可建议人大常委会审查,不适当的甚至将被撤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接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作的解释。
(见9月25日《长江商报》)
所谓“红头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因其集指导性、强制性于一身的特殊性质,往往被人们视为“尚方宝剑”。长期以来,“红头文件”“对公不对私”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普通百姓不太容易接触到“红头文件”;与此同时,一些内容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红头文件”违法现象时而可见。
据统计,我国80%的有用信息由政府掌握,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往往被封锁在政府机关之内,百姓很难得知和利用。在中央一再强调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的背景下,消除行政神秘化、透明行政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很多地区相继通过登报、上网、发公报等方式,使“红头文件”与公众“公开见面”。这样的举措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使公众可以更便利地了解文件内容,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政府部门的工作。
从开放“红头文件”走进公众生活,到规定公民可建议审查“红头文件”,在促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道路上,湖北省此次规定无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作为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本身也需要监督,然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单向的监督管理显然不够。对于那些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红头文件”来说,制定伊始就有必要征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实践中,有必要针对公众的反馈查遗补漏、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助于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大大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从而确保“红头文件”真正为公共利益护航,而不是为部门利益“代言”。
如果说“零距离”接触“红头文件”给公众提供了熟悉政策的机会,那么,赋予公众监督的权利则更加强调普通公众的主动参与。“红头文件”拉下神秘面纱,不仅昭示着政府部门服务理念的提升,同时显示出其服务态度的转变———公共决策面前,公众理应拥有发言权;公众是“红头文件”的有效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