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9月27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一商厦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为由,单方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支付50万元违约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福州一商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商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部分疏散通道被占用,消防应急设施配备不齐,物业公司须限期改正。后经消防部门复查,商厦消防设施仍不合格。
2006年1月,商厦业委会就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向各业主进行问卷调查,105名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3名业主表示一般,2名业主表示满意。截至2006年3月,商厦共拖欠水费等七万八千余元。
2006年2月,商厦业委会贴出公告:解聘物业公司并追缴其所欠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商厦消防设施维修、养护存在缺陷,未达到约定目标,经整改,其物业管理质量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业主的满意率低于约定的须达到60%的标准,业委会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对物业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