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就劳动用工状况在基层调查,调查中发现,非公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二元结构现象比较严重。所谓二元结构即一方面是规范性的用工,主要指企业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和要害岗位上的人员,对这部分人企业能严格按照政府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给予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一方面是不规范的用工,指的是企业中辅助工种的人员、勤杂人员,没有纳入政府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待遇低下。
企业中劳动用工中的二元结构掩盖企业劳动用工的准确信息,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规避了劳动监察部门的依法查处,极易造成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关键性岗位上用了一些老职工、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他们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企业如果离开他们就会运转失灵。因此,企业对他们另眼看待,列入政府的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还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这些人是企业中的“一等公民”。除上述人员外,企业还有一批“二等公民”,当企业像滚雪球似的变大时,需要大量工人从事辅助工,勤杂工。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给予“二等公民”的待遇很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也有的薪酬低于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易引发劳动关系矛盾冲突。由于企业存在不规范用工,不规范用工下的“二等公民”在利益分配上往往得不到应得到的利益且没有话语权,长期处于这样的语境下,这些人就会对企业滋生冤恨不满的情绪。一旦有机会就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释放,或是消极怠工,或是损坏机器,或是以极端手段报复老板。
三是规避劳动用工行政部门监察。这些企业中有规范用工,也有不规范用工,对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就有了一个护身符,容易蒙混过关。来人检查时把规范用工的那部分人的劳动用工考勤给检查者看,从表面上找不出他们劳动用工不规范的依据,也没有办法处罚他们。
非公企业劳动用工二元结构现象不但损害了企业员工的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为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设置了障碍。由于“二等公民”是企业没有登记在册的员工,且工资水平过低,劳动监察部门检查时一般难以发现,就是发现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成本小得多,此种处罚很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二元用工。因此,在企业中推行规范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个考验。江苏省张忠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