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河北省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必须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贯彻该规定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振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该规定所称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政府及石家庄、唐山、邯郸等3个较大的市政府依法制订、以省长或市长令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阶位高于政府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按照该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从5方面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是否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根据该规定,如果公民认为政府规章不合法,也有权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记者刘常俭)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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