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杜娟记者硕强)省交通厅、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地税及工商局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从9月24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将集中治理车辆外挂。
重点查处4种情况:车主和车辆营运地均在我省,但持外省(市、区)牌照、在外省(市、区)缴纳税费的;外省(市、区)车辆在外省(市、区)缴纳税费,但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外省(市、区)牌照车辆长期在我省作业超过3个自然月,又未办理调驻我省手续,未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持我省牌照车辆且在我省营运,却在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市、区)缴纳养路费的。对前两种情况的车辆,按我省税费标准在所持缴讫证有效期内补足差额;在一地已按标准补征的,在我省其他地区一律认可不得再补征。对后两种情况的车辆,所持有的养路费缴讫证视为无效,按无费车处理。
严查车辆外挂中介机构及车辆销售企业。对辖区内外省(市、区)设立的、在我省境内的车辆外挂中介机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交工商部门惩处。对车辆销售公司或车辆代销办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有直接外挂行为、动员购车人员外挂及在内部存在外挂车辆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坚决清除。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上路稽查,通过查验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车主或跟车人员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书、养路费缴讫证等各种税费及保险等证件,判断是否属外挂车辆。经确认是外挂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持我省车辆牌照而在外省(市、区)缴纳养路费的,按我省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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