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8日电为确保全市市民住上暖屋子,日前,哈尔滨市政府下发了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哈市供热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责任,除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之外,哈市市区每个锅炉房(换热站)要做到有人包、有人管。
根据规定,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
为保证供热秩序,哈市全面采用签订供用热合同的方式,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供热费用,本年度哈市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90%热费;(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热费。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作者:戚泥莲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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