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告公交公司空调车刷卡贵 沈翔/图 |
郑州市民告公交公司 空调车刷卡贵涉嫌违法
大河网讯
□今报记者 沈春梅 实习生 侯建波/文
经过108天的漫长等待,郑州市郑州市民告公交公司空调车刷卡贵沈翔/图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公交IC卡收取30元押金的官司,以赵正军的败诉终结。
然而,赵正军“公益诉讼”的道路并没有就此打住。
【事件】公交IC卡收押金,市民较真儿
办公交卡必须交30元押金,当绝大多数郑州市民对此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时候,34岁的赵正军却较真儿了。
2007年4月5日,赵正军到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公交IC卡B卡时,被告知每张IC卡要交纳30元押金。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收取30元的押金是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赵正军无奈掏了押金。
事后,赵正军了解到,郑州市物价局曾下发了郑价金(2001)05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IC)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05号文件),允许郑州市公交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30元。
赵正军认为,公交总公司强行收取押金,是变相长期无偿占用广大乘客的资金。
赵正军还认为,郑州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越权制定公交IC卡押金收费,违反了中办、国办1993年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
【一审】赵正军败诉,提出上诉
4月17日,赵正军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推到被告席上,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物价局的(2001)05号文件违法,撤销每卡收押金30元的规定。
5月15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赵正军认为被告2001年7月13日制定的(2001)05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
同时,法院还认为: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电子车票(IC)价格的通知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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