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
水电气价格 学校享受优惠
为了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本月起我省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在水、电、气方面享受居民类价格。如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予以查处。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有关要求,物价、教育部门要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院校,从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此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规定实施后,对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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