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9日专电(记者刘宝森)为规范音像制品经营秩序,促进文化市场政务公开,山东省日照市日前出台了音像制品主要违法经营行为统一处罚参照标准。
据了解,这一处罚参照标准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制订的。
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其中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一次被查缴100件(张、盒)以下的,没收盗版音像制品并处1000元罚款;一次被查缴100件(张、盒)以上、500件(张、盒)以下的,没收盗版音像制品并处2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5天;一次被查缴1000件(张、盒)以上、2000件(张、盒)以下的,没收盗版音像制品,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还规定,如一次被查缴5000件(张、盒)以上,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这个参照标准对经营淫秽色情音像制品违法行为处罚也进行了单独规定,一次查缴淫秽色情音像制品50件(张、盒)以上的,将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吊销经营许可证,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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