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大户”
“叶剑波一直是贷款大户,上亿资金他都贷得出”,这和当时金融环境有很大关系
叶剑波自称做貂皮生意的“第一桶金”赚了一千多万元,但资料显示,1991年至1992年短短两年间,叶在各个领域的投资多达数亿元,千万元显然远远不够。
1991年,叶剑波与其父叶立志创建海域集团,注册地百慕大群岛,主要从事铝型材制造和铝锭贸易。事实上叶剑波当时涉及的领域已相当广泛,仅1991年至1992年,叶剑波斥资2亿元买入香港跑马地乐陶苑、浅水湾道怡峰、力宝中心等住宅及写字楼,大赚1.8亿;在广东清远市投资3亿港币建立侨立发电有限公司;斥资3400万美元购入广州青县火力发电厂,以及在天津、重庆等地投资自来水厂。
陈焕庭说,叶剑波赚钱不止皮草一条路,在他去香港前就做铝合金生意,大沥铝材市场能兴盛起来,有他一半的功劳。当时他能拿到进出口批条,大沥的许多铝材生意都是走他的渠道。但陈认为银行贷款是叶的重要资金来源,“叶剑波一直是贷款大户,上亿资金他都贷得出,不过这些钱是以单位名义贷出。”陈说,那个年代做大生意钱都是银行的,许多人能骗就骗能诈就诈,对商人来讲并不奇怪。
佛山金融界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初是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办香港公司热,银行界根据省府“6条”执行一种“鼓肚子”政策,超指标贷款,只要在年底前把多贷的资金收回,信贷规模恢复在指标内就不算违规。比如一家银行信贷指标是200亿,它可以放贷到300亿,只要在年底前收回100亿,信贷规模在200亿内就可以了。银行还在指标外进行大量贷款,被称为“体外循环”,资金来源主要靠拆借。到外省、外市去拆借,形成拆借风。
当时大量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只要有第三方担保,贷款不需要抵押。很多企业利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互相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可以说那时金融界非常混乱,被挪用的资金很多,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
经调查得悉,叶剑波的公司还因欠贷纠纷与佛山中行打过官司。
据佛山中院两份民事判决书,2003年佛山中行与叶剑波为法人代表的美华皮草公司,以及华侨实业总公司曾就借款纠纷对簿公堂,判决书内容显示:1991年至1993年,佛山中行与美华公司签订7份借款合同,向其贷款1072万元,由华侨实业公司担保;1992年至1993年,佛山中行与华侨实业公司签订5份借款合同,向其贷款895万元,由美华公司担保。但截至诉讼日两家公司累计3400万本息均未归还。
佛山中院另一份发生在2000年的判决书也显示,原佛山中行信贷科副科长周伟仪挪用公款案亦与叶剑波有关。1993年3月,佛山某铜铝型材厂厂长,后来与叶剑波合作搞铝材生意的叶某曾通过周伟仪从银行挪出2703万;1994年2月和11月,周伟仪两次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将15万美元、230多万港元、45.2万美元划到叶剑波指定的香港公司。
据佛山银行界人士透露,叶的企业当时和多家银行都存在借贷关系。叶能顺利从银行贷出大笔贷款发展自己的事业,和当时金融政策有很大的关系。据了解当时为叶在香港物业提供按揭的,是国华商业银行及盐业银行,而这两家银行都属于中国银行集团,是内地成立银行的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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