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现办案工作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报讯记者彭于艳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了一些严重腐败的省部级官员,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7.76亿元。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6570件、157569人,5万元以上大案82162件,县处级以上要案11557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60.2%和7.3%。其中,查处司局级干部791人,省部级干部32人。
2006年初,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反贪侦查职能作用。2006年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691件,涉案总金额23亿余元,处级以上要案2224人,其中厅级以上干部156人。今年以来,最高检按照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抓住城镇建设领域这一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部位,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将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向纵深推进。
针对近些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按照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启动和运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实行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指挥和协作查办重大案件,统一调度辖区内侦查人员和侦查装备。对于在当地办理有困难或者有阻碍的案件,实行指定异地管辖。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反贪国际合作,布下了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0月25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我国举办,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党和政府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加强反贪国际合作的高度重视。
通过近五年来的努力,贪污贿赂犯罪在一些领域得到了遏制和减少。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也有了大幅提升,突出表现为撤案率下降、不起诉率下降、起诉率上升和有罪判决率上升,从根本上保证了案件质量,实现了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