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亦嵘 陈东升
人物档案:刘万定,64岁,当过兵,也当过工人,1981年开始干调解,至今还在浙江省温州市永中街道办事处做调解员。因为他的本事大,百分百的调解率,办事处舍不得他,他自己也舍不得干了26年的调解事业。
刘万定做调解工作时,他刚落实干部身份,组织上调他进了刚恢复的司法局。那时候办事处也不叫办事处,叫公社,浙江省温州市天河人民公社。他当公社司法助理员,面对的都是祖祖辈辈的农民。
刘万定还记得当初调解的一个“官司”。天河公社书记的侄儿,同时也是白水公社书记的外甥,打算在生产队的场院上盖房子,砖石、木料都拉来了。这事儿引起了社员们的不满,呼啦啦几十个老百姓进了他的调解室,理论起来:他干部的亲属就可以占集体的地?就能没王法?
那时候还没土地法,但盖房也得公社批。刘万定一查,没记录,便找到了这私自占地盖房人的两位书记亲戚,请他们出面做工作,劝阻他盖房。两位书记知道自己的晚辈惹了是非,引起了众怒,也很生气,便帮刘万定做工作:限期,砖呀料呀的拉出场院,到时不拉,充公。
房子没能盖起来,刘万定明白了一个道理,做调解员除了公道,还要讲正义,没道理,谁胡来也不行。
那会儿干调解,调的多是些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轻微伤害案件。那时法律不健全,有法的依法来,没有法律依据的,就凭政策调解。
后来,稻田没了,农民也不下地了,进了大大小小的工厂和一下子满街钻出来的“三产”,温州涌进了许许多多的外地人,叫打工仔或打工妹,城乡也多了几分热闹;天河公社也改叫天河镇了,刘万定工作的司法所也换到了龙湾区永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刘万定说,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他调解的纠纷多了生产过程中的工伤案、非正常死亡案和农民工维权案。国家的法律多起来,老百姓也有了法律意识。
刘万定调过的那个“一死三伤”的事故纠纷就挺典型。
永中办事处供销社有个能装两吨工业酒精的罐子一直放在居民区,安全隐患大,消防部门发现了就叫他们移到安全的地方去。
承包人郑某就叫了几个村民一起干,先将罐子里的酒精放空,然后移罐子,但在移罐过程中,罐子上防雷的扁铁断了,郑某便叫金某用焊枪焊上,金某作业时,引起罐子里残存的酒精气体爆炸,金某的父亲当场被炸死,其余三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供销社说自己没责任,事故是承包人造成的,应由他们自己承担。
死者的家属没能从供销社讨来说法,找到司法所。刘万定受理后调查发现,供销社没有经营酒精的许可证和消防证,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没有签订移动酒精罐的书面合同,也没讲明安全责任,金某没有电焊工资格证件,应负次要责任。这起案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从事雇佣劳动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
责任分清,依照相关法律,经过刘万定的调解,供销社自愿一次性付给死者丧葬费、一次性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精神抚慰金26.5万元;金家放弃追究供销社的其他责任。
刘万定说,他在调解这起案子时,还注意到了一个实际情况:当时死亡补偿金的标准,居民和农民不一样。死者金某虽是农民身份,可他的土地早已被国家征用,实际上已经是居民了。因此补偿的标准应当提高,和供销社协商的结果,取居民补偿和农民补偿的中间值。这么做体现了调解的功能:刚性的法律和柔性的人情道理结合起来。
这些年来,刘万定的体会是,调解面宽了,也复杂了,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更多了。因为老百姓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法律意识确实提高了。他说,现在遇上工伤纠纷,老百姓申请调解前,大都就已经找来国务院颁发的工伤条例,研究透了,他来找你就是要你主持个公道。还有维权的农民工,遇上事,哪个不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你要是不懂法,不先弄清越来越多的新法律法规,光凭以前掌握的那点儿政策和他理论,是说不服他,也办不成事的。
绿色的稻田成了刘万定的记忆,但从稻田里走过来的父老乡亲和他的血脉关系却永远不会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