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年仅17岁却身犯强奸、盗窃、故意伤害三宗罪,因有自首情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罚。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少年喻某被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5月8日晚,喻某伙同他人盗走电机一台,以300元的价格卖掉。
2006年7月4日凌晨1时许,喻某伙同王某(在逃)等人一起将在辉县市吴村镇某饭店里当服务员的茹某骗至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喻某在送茹某回饭店的途中,又对其实施了暴力性侵犯。当日凌晨6时许,喻某又伙同他人来到某铝厂生活区10号楼,将两辆共价值2600元的电动自行车盗走。今年7月22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喻某同孙某(在逃)等人持刀、钢管等凶器殴打他人,致其双上肢皮肤裂伤、左肱骨骨折、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
鉴于喻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