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析消费者权益纠纷新特点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让商家好好的“火”了一把,但是与之同时“火”起来的还有消费者的消费投诉。据北京市有关部门透露,今年“十一”黄金周的消费投诉比去年“十一”上涨了一成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聂冉告诉记者,从目前大量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来看,消费者的诉讼重点已经发生转移,因商品质量问题起诉商家的传统消费者权益案件比例正逐渐减少,而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提起的诉讼数量正在不断上升。
特点一:虚假宣传成众矢之的 聂冉说,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中,除产品质量纠纷外的新型案件可以分为五类,首当其冲的就是产品的虚假宣传案件。
不久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针对“脑白金里有金砖”的消费者权益案。此案中的消费者孙女士,在购买了31盒脑白金后,发现脑白金的包装盒上印有“脑白金里有金砖”字样,而且还详细注明“上海老凤祥打造99.99%金砖,价值5000元”。孙女士对此信以为真,但打开包装一看,里面并没有像包装盒上写的那样装有金砖。孙女士认为,脑白金的生产厂家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要求药店和厂家双倍返还其购货款。
对此,厂家则称孙女士的行为是“恶意诉讼”,因为谁都知道“每盒销售价格为138元的脑白金中不可能都放一块价值5000元的金砖”。而“脑白金里有金砖”只不过是一个有奖销售活动。
法院最终支持了厂家的主张,认定“脑白金里有金砖”确属一项有奖销售活动,而非生产方或销售方对产品作出的承诺。但是,为了那句有金砖的广告词,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已经在全国遭到500名消费者的起诉。
“脑白金”一句含糊的广告宣传掀起一阵诉讼狂潮,而很多将普通产品宣传成具有治疗功效的广告,将普通商品“包装”为国家免检产品或者产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更是频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欺诈。
此外,聂冉告诉记者,现在还有一类消费者,自己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认为生产者在产品上标识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真实,并以此状告厂商和销售商虚假宣传。
特点二:购买“三无”产品消费者有过错 除了几类虚假宣传类案件外,缺乏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也是消费者起诉的重要对象。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结过一起因购买的产品包装全为英文,消费者状告药店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该案的产品确实不符合在我国市场销售的要求,但销售者不存在欺诈故意,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判决药店退货,但驳回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事后提醒说,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其在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到产品的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标识。此类案件中的产品缺乏生产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信息,或者缺乏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标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包装,如发现无中文标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法院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将会认定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中存在过错。
特点三:状告“价格欺诈”面临举证难 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于从网络或周围人等消息渠道获取商品的价格信息,而当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远远高于该产品的市场流通价时,就会感到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骗,而起诉商家存在欺诈。
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消费者总会强调卖给其商品的商家在销售时曾承诺过其价格为市场最低价,而商家则会在庭审中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导致消费者面临举证难,而频频遭遇败诉的结果。
特点四:纺织品频发虚报成分含量 目前产品标识中的成分含量与鉴定结论不符的纠纷正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衣服、毛毯等纤维制品中,消费者往往会委托专业部门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发现产品标识中记载的成分含量与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异,并以此状告厂家欺诈。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厂家或商家也能够向法院提交该产品的鉴定报告,但是双方提供的鉴定内容往往会存在冲突,法院一般需要再次鉴定以确定产品标识中记载的成分含量是否存在虚假。如果经检测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允差不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内,则可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聂冉告诉记者,从以上的特点中可以看出,消费者现在关注的内容越来越广泛,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很多消费者都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规范一个行业,是代表所有消费者打的公益诉讼。庭审调查时,法院也发现,一些商家在得知消费者诉讼后,对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对于包装内容涉及侵权的,进行了包装样式的更改以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消费者的诉讼,使商家从关注产品质量,逐步扩大到对于产品宣传、产品标识、产品价格方面的重视,对于规范商家生产及销售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