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10月11日电 (记者周志忠)从10月1日开始,宁夏执行调高后的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惯例,宁夏的工资类别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也按照这样的分类来制定实施。一类区为首府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宁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二类区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所辖市区及青铜峡市,中卫市所辖市区及中宁县;三类区为宁南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
在自治区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60元;二类区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30元;三类去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90元。
自治区政府的《通知》中同时决定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提高后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5.2元提高为6.4元;二类区由5.0元提高为6.1元;三类区由4.7元提高为5.8元。
自治区政府同时规定: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通知》明确了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的下列各项:(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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