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刚)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和学校负担,扩大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市物价局、市教委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0月起,本市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据悉,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根据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