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应及时与银行交涉
本报讯记者潘从武刘某在乌鲁木齐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时,机器没有“吐”出他需要提取的2500元,3天后他发现银行卡上少了2500元。在与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将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对此存在过错,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理应承担相应损失。
2007年6月2日,刘某来到乌市黄河路附近一个自动柜员机前,打算支取2500元。他按照提示准确操作后,机器却没有“吐”出现金。随后他将银行卡取出,ATM机上显示“交易成功”,他又等了十几分钟,也没有拿到钱,心想钱肯定还在卡里,就转身离开了。
6月5日,刘某拿着银行卡到银行查询时发现,卡上少了2500元。于是他与银行进行交涉,银行调出资料,显示这笔交易成功;银行又对ATM机进行清机核对,ATM机显示2500元及时扣划。
刘某随即将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有监控系统,可以监控到取款的全部过程,他没有拿到钱,银行应该负责赔偿。银行认为监控录像只能看见刘某输入密码及取钱的过程,但看不到出币口的情况,只要银行记录说明交易成功,银行就认为刘某提取了钱。
2007年9月,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称自己没有拿到钱,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说,现在很多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通过ATM机窃取储户现金,不排除该ATM机被人做了手脚,一旦储户疏忽,利益就会受到侵害。为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储户遇到ATM机故障时要及时拨打银行的电话,不要轻易离开ATM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