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公证帮农民工讨薪成功
□安报记者刘俊锋通讯员庆朝李鹏建仕
26名农民工辛辛苦苦在饭店打工两个月,饭店老板对其工资不仅分文不给,而且连张白条也不打,一时间,农民工索债无门。此时,当地公证机关及时上门找饭店老板为农民工进行录音公证。
酒店欠薪不支付
现年32岁、家住镇平县老庄镇凉水泉村的男青年楚光瑞,于今年2月下旬到位于南阳市梅溪路的沁园春饭店打工。经协商,由楚光瑞承包酒店的后厨工作。饭店每月给付楚2.3万元,饭店所需的后厨人员则由楚自主招聘,后厨所聘人员的工资也是饭店将工钱付给楚后,再由楚分发给后厨人员。
楚光瑞看到是个大饭店,便在没有签订合同的前提下,迅速组织男女服务员26人到饭店里干活。由于装修饭店,至5月下旬,楚按饭店的要求解聘了所有人员,但饭店在支付了3月份工资后,4、5月份的工资以没钱为由既不出具欠条又不予支付。无奈,楚光瑞到南阳市公证处反映。
收集录音做公证
7月8日,南阳市公证处公证员拨打饭店老板殷明洲所持的手机,同时用数码录音机进行了录音并制成VCD光盘附在公证书上,证实了其所欠工资共计2.7万元,并且殷同意农民工以后可以签单吃饭抵账。
得到这一公证文书后,楚光瑞等人于9月25日在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尹玉凤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殷明洲告到了法庭。
接案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迅速找被告殷明洲进行调查核实。然而想不到的是,被告殷明洲竟说他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务工资没有欠条,本案是劳动争议,应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庭无权直接处理,并拒不到庭。
证据充分维了权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原告楚光瑞将被告殷明洲拖欠工资数额等情况录音并经公证后向法院主张权利,足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应视为以工资欠条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而不属于劳动争议。
楚光瑞等26名农民工在付出劳动后,被告殷明洲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工资,拖延不付则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殷明洲在收到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视为是对该笔债务的认可。所以,楚光瑞及26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法院遂一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殷明洲支付给原告楚光瑞及26名农民工工资欠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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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做证据
无效
安报讯(记者吴倩)昨日,一张涉及2.6万余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完毕,因原告持“复印借款条”做证据,法庭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杨谢诉称,他曾是郑州某厂子弟小学教师,由于其厂里资金困难,他于2000年5月借给厂里现金26280元,厂里打有借条,但只给了他借条的复印件,并承诺尽快还钱。后他多次找到厂里催要借款,厂里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其请求法院判令厂里偿还借自己的26280元钱及利息10200元。
作为被告的该厂辩称,单位所借原告款项早已归还,原告有异议应出示欠款原件来证明。
对此,法院认为,该借条系复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所以不能确定是否与原件相符,且该证据是本案的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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