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看来,作为强制性规范,法律似乎天生冷峻严酷,容不得一丝温情;作为中立的裁判,法官似乎就要“铁面无私”,不该带半点微笑。
然而宋鱼水用她的司法实践表明,“铁面”并非“无私”的唯一方式,刚性的法律也有人性的温情。
她的“约法三章”,她的“听当事人把话说完”,让法律对人的尊重变得清晰可见——这就是宋鱼水通过言行传递的司法的温情。
这种温情,说到底,是法律本身的温情。法律是刚性的,也是人性的。法律不仅具有强制惩罚的作用,更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功能日益得到强化。无论是《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还是《刑事诉讼法》“沉默权”保护的条款;无论是《婚姻登记条例》倡导的自愿婚检,还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为无力打官司的贫弱者埋单,无不体现着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包含着人性的温暖。
“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精神要在执法中实现。相比立法,执法更直接关系到普通人的法律信仰——人们更多的时候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和一件件具体的案件来感受法治文明的。正如宋鱼水所说,许多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执法者高高在上,麻木不仁,徇情枉法,让他受到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不仅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人们对法律的尊敬和信仰也将不复存在。正是在审理案件中,宋鱼水既保持缜密的法律思维,又体现深厚的人文关怀,使她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让老百姓触摸到了法律的温暖,并树立了对法律和社会的信心。
“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当事人胜了心服口服,败了也不得不服,服的是司法公正,服的是人性温暖。这个“服”字,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和煦的阳光,看到了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看到了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