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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餐厅同门不同家 供货商告状判“找错人”

  店中还有店 支票“迷糊”人 店关款未结 供货商告状 被判“找错人” 酒店内餐厅同门不同家

  法官提醒与类似商家打交道不要弄混交易主体 要查清其有无法人资格

  本报讯(记者李奎通讯员周熙娜朱宣烨)餐厅开在酒店内,所用支票的付款人也是酒店。

于是,供货商认为“餐厅就是代表酒店”。与餐厅发生纠纷后,其将酒店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酒店和餐厅“不是一家人”,餐厅虽开在酒店内,但属独立法人。

  原告世清八井公司诉称,该公司长期向某假日酒店内的一家餐厅供货。餐厅给付货款支票上的付款人是酒店,而该公司一直向该酒店开具发票。

  后来,餐厅尚未还清货款便“蒸发”了。于是,世清八井公司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17万余元。

  世清八井公司认为,餐厅在酒店内经营,就是代表酒店。虽然该公司与酒店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酒店应给付货款。

  在法庭上,酒店则解释称,餐厅虽在酒店里经营,但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住店客人在餐厅消费后,酒店代为收款并将相应款项以支票的形式返还餐厅,餐厅再将支票用于向原告支付货款。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开具的支票,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酒店开具发票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审理此案的周法官提醒说,在大型商业场所中,“店中店”的模式非常常见。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店中店”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供货商还是消费者,在与“店中店”打交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不要混淆交易主体,把“两家人”当成“一家人”,想当然地认为酒店内的餐厅就是酒店的内部机构。

  当事人应当查清“店中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便正确估计自己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支票的出票人不能被简单地看做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由此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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