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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储物柜钱物丢失引纠纷

  浴池:我明示在先“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法院:“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为了避免顾客丢东西引发的纠纷,不少店家在店堂明显位置张贴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河南省郑州市一家浴池就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浴客丢失的财物。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物丢失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浴池的“免责告示”为霸王条款,依法判决浴池赔偿顾客乔某钱物折款441元。

  事件起因:顾客洗浴钱物遭窃

  今年4月14日下午,乔某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澡。该浴池吧台及换衣处贴有“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乔某将衣物锁到衣柜中,洗完澡后却发现存放衣物柜门上的搭条从锁鼻处断开。经清点,乔某发现一件上衣丢失,同时还丢失580元现金及身份证、驾驶证等。乔某遂找浴池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乔某将浴池经营者张某、李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在浴池洗浴,浴池应对乔某的钱物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管护义务。虽然浴池在店堂中设有“免责告示”,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浴池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同时,乔某自己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浴池经营者承担乔某现金及衣服损失的70%,即441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乔某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其丢失580元现金及衣服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一般理解,580元不属于大数量的现金,不属于贵重物品,无需交吧台寄存。遂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记者调查:“免责告示”比比皆是

  记者调查发现,游泳馆、健身房、超市等场所大都为消费者提供储物柜,可对于这些鲜有专人看管的储物柜,店家都会在店堂明显位置张贴出“贵重物品请勿带入,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而很多旅馆在总服务台处则贴有“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

  郑州市民吴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到一家饭店就餐,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在饭店门口,用餐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他很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找到该饭店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该负责人指着饭店门口“免费看车,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说:“有告示在先,恕不负责。”

  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姜女士,在郑州市德化街某皮鞋专卖店买了一双皮拖鞋。没穿几天,就开线了,拿回去要求退换,店家却指着墙上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告示不予理会。最后,姜女士通过消费者协会才得以退货。

  律师观点:免责告示“欺负”消费者

  河南省规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甘泽远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许多消费者把“免责告示”看做是一种霸王条款。

  河南省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说,在消费者实际理赔过程中,“贵重物品”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如何界定尚无统一认识。手机、钱包现如今已经成了生活必需品,能否看做“贵重物品”,店方和消费者往往难以达成统一认识。

  甘泽远和宋宇均认为,此类经营者贴出的免责告示,是一种单方免责条款,这种类似格式合同的条款并非绝对有效。从司法实践看,尽管有这种声明,若消费者出现财物损失,经营者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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