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定规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日前,青岛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有权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共同确定工资标准。
根据该《办法》,职企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对方必须在15天内给出书面承诺。企业必须把每个职位或工种的基础价位公布于众,招用新员工时应当事先告知。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同行业职位工资水平,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内部职位(工种)基础价位体系。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与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出现差别时,通过集体协商,参照所在地区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作出相应调整;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通过集体协商,参照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企业提供的现有劳动条件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确定工种基础价位;一般工种计件劳动报酬,应当高于当年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办法》还规定,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增长要与企业利润的增长一致,并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
对违反《办法》的企业,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