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近日,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在审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法条首次被援引。私自扣车的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被判向尹伟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今年6月26日,尹伟购置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货运经营,并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7月15日,尹伟受人雇佣前往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拉货,因雇主与科贸公司有经济纠纷,科贸公司将尹伟的车辆扣押。当天尹伟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第二天,雇主陆阳向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因尹伟未在欠条上签字,车未归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尹伟8月15日才将自己的货车开走,但双方对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尹伟作为车辆所有人,科贸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也没有其他法律原因就扣押尹伟的车辆,属无权占有,尹伟作为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尹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科贸公司占有该车一月之久,确实对尹伟造成损失,理应赔偿;尹伟未依法纳税,且对自己的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数额由法院依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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