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出台《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15个市营业税起征点调高,预计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将因此受惠,减免营业税额达7000多万元。调整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为5000元,与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四省市一致。
将减免税收7000多万元
此次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内容包括两项:一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中:“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地税根据2006年年底的数据测算,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将使我省15个地市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享受到税收优惠,不需再缴纳营业税,为此广东省地税局合计减免税收7000多万元,此举将对解决我省弱势群众的生活困难,帮助其自主创业产生积极的作用。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覆盖我省15个地市,即惠州、江门、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起征点全省统一不再分地区 据悉,此前我省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是按地域划分,分别为月营业额2000元、3500元、5000元。这次第三次对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改变了我省原营业税起征点分地区适用不同起征点的办法,统一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对在全省范围内公平税负有积极意义。
近年广东已先后两次调整营业税起征点:2003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除了“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仍为1000元外,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2005年1月1日起,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江门、惠州市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3500元;其他地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示例 例子1:惠州某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核定其月营业额为5000元,则其每月需缴纳营业税5000×5%=250元。
例子2:韶关某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核定其月营业额为3000元,由于其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林荔丹、 张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