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买房者为少交营业税将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的时间延后,结果碰上国务院发文调整营业税,多了约两万元营业税,买卖双方都不愿意多缴税款,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买房者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卖房者张某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有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定金两万元。
2006年4月,李某和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李某以45万元向张某购买房屋一套,交易税费均由李某承担,李某在当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李某考虑到房子在当年5月26日即已购买满两年,按当时政策交易时可免缴营业税,故双方约定6月1日前办理相关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若6月2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令双方始料未及的是,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双方因新增的营业税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张某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且李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同意房屋买卖的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要多交营业税,属正常交易风险,并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或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仍应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李某在要求张某分担部分营业税被拒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和支付首期房款,可认定为构成违约。张某已在约定时间准备去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但李某仍不肯负担新增营业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