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统一升至5000元
广东明年1月起实施,预计4万多个体户及个人受惠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实习生 郭茂红 通讯员 林荔丹 张浩林)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广东省15个市营业税起征点调高,预计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将因此受惠,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共享受税收减免7000多万元。
省地税局介绍,营业税起征点是指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此次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覆盖广东省15个地市,即惠州、江门、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中:“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2006年年底的数据测算,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高,使广东省15个地市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享受到税收优惠,不需再缴纳营业税,为此广东省地税局合计减免税收7000多万元。
2008年1月1日广东省第三次对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改变了广东省原营业税起征点分地区适用不同起征点的办法,统一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对在全省范围内公平税负有积极意义。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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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起征点分三个标准
从2005年1月起,广东营业税按地域划分,起征点分三个标准:
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月营业额5000元;
江门、惠州市:月营业额3500元;
其他地市:月营业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