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高速通行费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收费有据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因京石高速5元通行费引发的司机赵先生与京石高速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今天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先生要求返还通行费于法无据,所谓首发公司已经收回贷款,应该停止收费的理由,因首发公司目前仍拥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其仍具有收费的权利。据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在行经京石高速从杜家坎出口出站时,被收取了5元的高速通行费用,但收费员给予赵先生发票上的印章却并不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而是首发公司的前身“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此外,赵先生还根据媒体的报道,认定京石高速目前早已收回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京石高速应该停止收费。为此,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首发公司返还5元通行费。
根据法院的调查,首发公司对京石高速收费的权利来自政府的授权。2000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经营权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30年,即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则于2006年10月23日依法核准变更为现在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此,法院提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在本案中,赵先生已经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就应当支付通行的对价,即通行费。首发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使用了其以前的单位名称,赵先生对此享有要求更换发票的权利,但其要求返还通行费则没有依据。即使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赵先生也仅是享有拒交的权利,而不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
对赵先生所谓“京石高速已通过收费还清了所有贷款,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则认定,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截至目前仍有政府许可的有效依据,因此该公司就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先生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领到判决结果的赵先生并没有感到意外,他认为:“判决是情理之外,但在意料之中。”他表示将考虑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