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成分需用标准中文名称标识
本报讯 (记者方芳)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标识全成分时,必须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昨天,卫生部对外公布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卫生部在《通知》中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在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卫生部将对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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