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轿车开往外地 天上下雨继续前进 车辆行驶中自动熄火 造成发动机损坏 光雇拖车就花5000元 暴雨浇残大奔 保险拒赔车主不干
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赔修理费等34.9万余元 法院:原告未尽妥善注意义务发动机修理费自己承担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记者王巍)柏先生新买的奔驰轿车遭遇大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引发官司。
今天记者获悉,一中院以驾驶员应预见到汽车在积水中行驶易导致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应免责条款为由,终审判令驳回了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修理费34万余元和拖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柏先生称,2006年1月19日,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对方承保他新购买的奔驰车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
2006年6月27日,柏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到外地时遭遇大暴雨,车辆在行驶中自动熄火,并造成发动机损坏。
事故发生后,他向平安保险提出索赔申请,平安保险拒赔。柏先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拖车费5000元、发动机修理费34.4万余元,共计34.9万余元。
被告说法
平安保险则称,该公司在勘查中发现柏先生的车辆是在下雨时行驶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修理费中有947元与发动机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失无关。
后来,平安保险对保险车辆进行了部分理赔,支付修理费3090元,但对发动机损坏的修理费不予赔偿。法院判决
一中院认为,暴雨天气下,短时间路面积水严重,车辆在积水中行驶极易造成汽车排气管进水从而导致发动机熄火、损毁,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
因此,在柏先生驾驶车辆遇到大暴雨时,应妥善保管车辆。但其未尽妥善注意义务,造成发动机内部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保险不应支付全部保险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柏先生自行承担。
同时,对于5000元拖车费用,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将保险车辆就近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中院终审判决平安保险在已赔付基础上赔偿柏先生修理费947元,驳回了柏先生要求赔偿拖车费和其他34万余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